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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租房冒充事件的警示

中国建设报 2012-05-23 陈杰/文

武汉市“旧公寓”充数保障房事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仅仅只是数据造假问题。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压力过大,有没有权力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源,保障房是否一定要大量新建等等,都值得商榷。

武汉市住房保障部门用旧学生公寓“冲抵”新建公租房任务,经媒体曝光之后,持续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议论。此事件中其实包含多个热点话题,都值得讨论。

首先,地方政府在履行公共责任时,作假应该如何处理。显然,一座已建成十多年并还住着人的学生公寓,钉上“公租房”的牌子,就成了公租房,还称是去年开建,这毫无疑问是在造假。此风万万不可助长。不管上级部门布置的任务合理不合理,地方政府弄虚作假,带头败坏社会风气,这样的政府行为,应该从政务纪律上给予惩戒。

其次,也要充分去挖掘和分析,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上有造假的动机。中国经济生活中,地方政府本来已经承担非常繁多的经济发展与公共事务。突然间兴起大规模的保障房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资金、土地、材料、品质监管、分配与使用,都面临严峻的资源约束,确实让地方政府面临巨大挑战。即便如此,这也不能成为地方政府造假的理由,却也要认真考虑,地方政府在公共事务上,到底在哪些范畴内有自己的处置权和裁决权。

具体而言,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力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或者再放大一些,保障房是否一定要新建?能不能从存量房里进行转化?这些问题的决定权是交给中央还是由地方政府自己来决策?都值得商榷。

对国内的住房保障工作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分工明确。中央不应过于微观干预,而应主要宏观把握。中央提供财政支持与融资扶持的政策框架,地方政府负责具体运作,中央住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保障标准进行考核,地方人大负责督导。分工合理,各司其职。

二、以法律为规范。尽快通过《基本住房保障法》,规定好住房保障的原则、服务对象、保障标准和政府责任考核监督方式。对于到底什么是保障房,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前各部门和地方性的规则条例,法律性太弱,系统性不强,很难成为长期工作的依据。

三、鼓励创新。在符合总体规则前提下,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创新。以公租房为例,最初是深圳地方政府的探索,后来扩展到厦门、常州等地,效果良好,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肯定,上升到国家层面。当初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制度也都是先从上海开展,再普及到全国。当前有很多企业也有进入保障房领域的强烈动机,也有很多创新思路,但需要给予明确和稳定的政策预期。

四、解决地方政府的内在主动性问题。靠强制性和惩罚性政策只能解决一时问题,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内在动机,再好的政策都会走样。要解决好动机机制问题,首先要认识清楚地方政府的自身动机或偏好是什么,实施中有什么困难,有什么资源去克服这些困难。然后针对性地给予相应补助与激励增强。

五、保障房先从存量抓起。目前住房存量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闲置状况,通过房产税、政府或公共机构签约代租(贵州住房银行模式的经验)等方式来挖潜。在没有做好存量住房资源普查和充分利用的情况下,贸然直接大规模兴建保障房,尤其面积和品质都低下、仅能满足临时性需求的保障房,弊多利少,风险大。新建保障房不能着眼一时急需,更要考虑长远。

六、加强调查研究,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当前住房资源现状和分布情况怎么样、居民收入和住房到底是怎么分布的,直接关系到底有多少住房保障需求。很多地方现在都出现经适房“房等人”状况,公租房出租率低下,造成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也让公众质疑保障房工程的科学性。此外,土地是制约保障房最大的瓶颈。是否有足够的土地资源,如何获取,公共设施配套需要多少投资、什么时候完成,都需要严格测算。同时加快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体系的完善,都是保障房体系的必要配套。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陈杰/文

http://www.chinajsb.cn/bz/content/2012-05/23/content_596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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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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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副教授。复旦大学学士、挪威奥斯陆大学硕士、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住房政策和房地产经济学、城市经济学。发表城市和房地产研究领域的国际权威期刊论文10多篇(其中SSCI9篇),发表国内权威核心期刊论文40多篇。出版中英文著作各1部。主持在研和完成国家自科基金3项、国家社科基金1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7次。经常参与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住房方面的决策咨询和政策调研,世界银行咨询专家。出任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等多个重要学术团体的常务理事、学术委员等职务,担任多个国内外学术期刊的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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