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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性收入”提法的误读

陈杰 第一财经日报2013-11-20

http://www.yicai.com/news/2013/11/3124805.html

提要:自从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很多人就有一个误读,认为就是要想方设法鼓励居民积累资产,尤其让更多人拥有住房资产。

 
近平总书记10月29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集体学习时指出,一定要处理好住房发展中“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这给我们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明确思路。

 

中国过去十来年中房价飙升、住房问题成为社会的矛盾焦点,一言以蔽之,就是住房被过度异化为了投资品。住房被过度投资化,不得不说与一段时间来公共政策与社会舆论片面强调“资产性收入”的提法有关。

 

自从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很多人就有一个误读,认为就是要想方设法鼓励居民积累资产,尤其让更多人拥有住房资产。近年来国内理论界也有不少人推崇美国学者谢若登(M. Sherraden)在1991年提出的“资产型社会”政策理论,并多少影响到了政府的社会治理理念与决策。

 

“资产型社会”政策理论的中心出发点本是强调要把社会福利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整合,并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但不少人把资产型社会政策理论简单地理解为以资产保障来代替传统的收入保障,这具有迷惑性,也有很大的危险性。

 

以“资产保障来代替收入保障”的第一个主要出发点,是认为财产性收入可以弥补劳动收入的不足。然而,既然是资产,必然就带有风险,只有承担了风险,才能对应资产性收入。没有风险的资产是不可想象的,资产收益一定与风险正相关。从人性而言,大多数人并不适合承担过多风险。从社会分工角度,也不可能让大多数人都去承担风险。而我们想要保障的对象,恰恰是对风险承担能力最差的群体,最不适合通过资产进行自我保障的群体。

国内有研究表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中,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明显下降,受冲击最大的是高收入、高学历群体,但相对而言,他们对风险承受力较大,没有因此引发太多的社会问题。但试想,如果低收入家庭本身劳动性收入已十分脆弱,再在经济波动时出现负资产,那社会就会出现非常大的风险。

 

“以资产保障来代替收入保障”的另一个主要出发点,是把基于资产的利益联盟作为社会稳定器。不少人主张,当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拥有资产之后,因为资产价值波动带有强烈的系统共生性,社会主干群体就成为基于利益联系的共同体,会大大增强社会凝聚力。这方面确有不少国家是这么做的,突出代表是新加坡和美国。美国多位总统说过,拥有自有房产是美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光耀也曾多次公开表示,新加坡之所以从建国开始就大力发展组屋、让90%的公民都有自己房子,理论基础就是孟子的“有恒产者有恒心”。

 

然而,这里有一个陷阱。只有资产持续保值增值才能称为“恒产”,否则一旦大面积负资产了,就会动摇社会根本,反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源泉。而为了稳定民心,政府实际上就要背上让房价只涨不跌的隐性义务。这不仅违反市场规律而且无法做到,即使做到也暗含代际之间的冲突,增加了社会阶层间矛盾。

 

部分人推崇“资产型社会”政策理论的背后,还有一个重要的潜台词是,认为应该让老百姓自己为自己储蓄和积累资产,增强个人保障能力,自己为突发事件负责,政府只承担最少的公共保障义务。在这个动机下,住房资产被看作最好的储蓄和个人保障方式。

 

东亚地区的政府被认为素来偏好“资产型福利”,鼓励储蓄和买房,同时公共福利则偏低,正体现了这种理念。然而一系列国际实践经验却告诉我们,居民家庭资产投资如果过度集中在房产上,国家就难以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如以2007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例,住房自有率过高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意大利、希腊等都遭受沉重打击,而住房自有率较低的德国、法国、瑞典等则基本安然无恙。这并不是巧合。

 

要不要鼓励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这是住房模式上英美自由资本主义与欧洲大陆福利主义的一个根本区别点。英美鼓励人们买房,住房自有率多在68%左右;欧洲大陆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和北欧,不鼓励人们买房,住房自有率只有30%~50%。但相对应的是,英美实行低福利,欧洲大陆实行高福利。道理很简单,如瑞典学者凯梅尼曾经指出的,高住房自有率与“福利国家”是具有替代性的制度安排。当一个国家把公共财政资源过多投入到对自有住房的扶持政策上,必然减少对其他福利的支持。

 

过去几年,上海对住房问题明确提出“三个为主”(居住为主、市民消费为主、普通房为主)的思路,这个指导思想对于稳定上海房价、降低上海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度、促进经济结构转型,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个经验应该向全国推广。让房价合理回归到与经济发展和普通居民收入相平衡的水平,关键就是要限制住房的投资功能、资产积累与财富储蓄功能,让住房更多回归到消费属性。同时,我们还是要在社会上大力弘扬劳动光荣、劳动致富、劳动是财富之母的理念。政府不能以资产性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越高为美,而要高度警惕资产性收入比重过高而带来社会系统风险大、加剧贫富差距和阶层对立矛盾等种种负面问题。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公管学院/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教授、不动产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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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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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副教授。复旦大学学士、挪威奥斯陆大学硕士、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住房政策和房地产经济学、城市经济学。发表城市和房地产研究领域的国际权威期刊论文10多篇(其中SSCI9篇),发表国内权威核心期刊论文40多篇。出版中英文著作各1部。主持在研和完成国家自科基金3项、国家社科基金1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7次。经常参与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住房方面的决策咨询和政策调研,世界银行咨询专家。出任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等多个重要学术团体的常务理事、学术委员等职务,担任多个国内外学术期刊的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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